您现在的位置:教学管理>>阅览文章
发布日期:2014/4/20 0:00:00 出处:本站 作者:李家春 有942位读者读过
2014年龙都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4年龙都施教区小学入学工作,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入学条件
儿童需年满六周岁,即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一)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注:2015年秋季入学的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持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1.儿童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或因父母离异;或因路段冻结,另一方户口无法迁入。
2.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籍一出生就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3.儿童户籍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
(二)购置二手房的家庭子女入学
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入学按《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宁教初﹝2006〕9号)办理。
1.新生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小学入学规定时间内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
2.每套二手房的实际住户和曾经住户,只能同时有一个家庭的儿童在施教区内小学就读。
(三)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
1.拆迁户家庭未自购新房或未安置到位的,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2.已自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把户籍与产权证一致后,在自购房所在地的施教区小学报名;已安置到位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内小学报名。
(四)其他情况
1.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三者一致的和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名的,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户籍由于历史原因购买的小城镇户籍,且无正式产权,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凡有参加电脑摇号需求的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在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的同时,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学校的电脑摇号。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3〕27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就读,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已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方可向我区指定学校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江宁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满一年凭证、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的有效营业执照等);
4.随迁子女的独生子女证;
5.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
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向暂住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提出申请,待本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随迁到东山地区的安排在上坊小学、天景山小学、清水亭学校(小学部)、百家湖小学宏运校区入学。随迁到其它各街道的,持以上材料到各街道小学入学。如指定学校学额已满,教育局在本区域义务教育学位可接收范围内的学校给予统筹安排。
对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小学入学。
二、入学办法
1.本区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施教区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产权证、出生证、预防接种证。随迁适龄儿童入学其监护人除带齐“五证”外,还需出具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所有适龄儿童监护人应确保相关证件的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所报学校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2.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按时、准确填写学生数据,并报教育局普教科备审。
本实施办法由江宁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52495751,联系人:李家春。
江宁区龙都小学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