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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都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9/5/19 10:53:59 出处:江宁区龙都中心小学 作者:王友亮 有1212位读者读过


江宁区龙都中心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6月20日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江宁区龙都中心小学”,校址在江宁区龙都集镇陵园路南端西侧。

第三条 学校隶属江宁区湖熟街道办,是一所公立全日制高级规范小学,学制六年,其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 学校校风为:“文明、求真、勤奋、创新”;教风为:“敬业、精业、乐业、兴业”;学风为:“勤学、好学、乐学、博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负责制为主,教职工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的“一主两翼”新型学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为先导,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教学过程、育人环境、管理体制、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行政、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校长应具备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㈠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全面负责,对外合法代表学校,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令。

㈢制定学校规划和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和组织学校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职责和制度。

㈣领导和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关心他们的生活及健康。

㈤管理学校的人事、校舍工作,管理设备和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㈥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㈦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大会和校务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㈧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

㈠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㈡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㈢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㈣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内部设备,实施建设,学校的财务和校舍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条 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协助校长分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信息技术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助校长和分管校长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其工作职责:

㈠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行政事务工作。

㈡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系接待工作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

㈢做好行政会议记录,撰写学校“大事记”。

㈣负责学校有关文件、计划、总结的起草和打印。

㈤协助校长做好校长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㈥代表校长发布公告或通知。

㈦根据校长的部署和安排,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㈧管理学校的文印设备及使用。

第十三条 教导处。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由教导主任具体负责,副教导主任协助执行。其工作职责:

㈠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加强对教学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教学常规检查。

㈡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评价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主要有教学计划、开发利用课程资源、课堂设计、课堂教学、作业与辅导、密切家校联系、教育教学评价、教学研究工作、关于教学质量检测监控、复习计划等。

㈢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学期一次,并认真贯彻执行。

㈣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学校各年级课程表,并认真贯彻实施。

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学观念,转变教学行为;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不断总结教师的教学经验并及时推广。

㈥建立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加强教学档案管理。

㈦按照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学生的学业考核、质量综合评价及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招生、编班、升留级、转学工作。

㈧负责教材的预订及分配工作;负责学校图书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德育处。德育处工作范围是学校的德育、少先队工作及家校配合、共建共育等相关工作。其工作职责:

㈠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常规管理要求》,形成良好校风。

㈡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加强德育队伍培训,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转变教育行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提高德育工作者的素质及水平,不断总结德育经验并及时推广。

㈢组织教师制定各项德育计划,并进行检查评价,如班队工作计划等。

㈣加强德育主渠道研究,充分发挥德育主渠道的育人功能。

㈤建立班主任德育工作档案,并加强德育档案管理;加强对班队会的组织指导,提高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家长会。

㈥深入研究家校协同教育及社区教育,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学生实施品德教育。

㈦建立评价系统和评价机制,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集体等评价工作,并指导班主任、中队辅导员做好评价工作。

㈧做好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的教育职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负责学校的心理咨询热线及心理咨询室工作。

㈨加强校园的文化建设,创设优良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的育人功能。

㈩认真做好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处理学生的偶发事件。

第十五条 教科室。教科室设副主任1名,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其工作职责:

㈠建立学校教研管理系统、评价系统及运行机制,制定学校的教研计划。

 ㈡领导学校的课题组。

 ㈢建立健全教研档案,并负责学校教研档案及教研资料室工作。

 ㈣审查学科教师的教研计划,并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㈤负责学校期刊及教师的教研验汇总工经作。

 ㈥负责组织论文或实验报告的评定,定期召开研讨会,并对教研成果进行总结推广。

 ㈦加强对教师队伍的业务理论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及科研能力。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室。信息技术室设副主任1名,负责学校的信息技术工作。其工作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和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有关要求及规定,在校长室领导下主持完成学校教育技术室的工作任务。

㈡负责制定、实施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建设规划和学校教育技术年度工作计划;参与学校教育技术室人员配备、培训、管理、考核等工作;认真做好教育技术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㈢负责编制年度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添置、更新、维护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维护、更新、报废、报损、工作;组织制定和具体落实学校教育技术设备的采购方案;协助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做好学校教育技术装备资产管理工作。

㈣负责制定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及有关资源积累的督查工作,促进教育技术装备有效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㈤抓好教育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等工作。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技术课题研究工作;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技术培训,制定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应用技术竞赛活动;宣传学校教育技术工作的动态信息,总结推广学校教育技术工作的先进经验。

㈥做好电教教材的征订工作;利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建设和收集整理工作;配合学校其它部门做好教学资源在学科教学活动中有效整合和合理应用工作。

㈦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指导网管人员做好学校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结合校园网,做好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管理工作;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学校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做好网站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运行;按照市、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城域网的使用管理工作,引导师生规范、健康使用网络。

㈧组织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人员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技术专业水平,推进学校教育技术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使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总务处。总务处由总务主任负责,下设会计、出纳、校产管理、文印室。

 ㈠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各种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学校维修的各种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工作。

 ㈡加强对学校的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监管师生使用学校设施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不断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㈢定期对校舍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严防事故发生。

 ㈣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㈤负责学校值班安全及安全保卫工作。

  ㈥严格财物购置的审批制度。执行《会计法》,每学年初做好预算,每学年末做好决算,并向校长报告,并经上级教育财会中心审批。

 ㈦每学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需要报损报废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㈧管好预算内外各项经费使用,符合财政审批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要求。

  ㈨按国家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做好后勤各类人员的定编、定岗、定工作量、定待遇工作。

 ㈩做好总务处全体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水平、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组织和党员大会的决议。

㈡领导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持和保障学校依法开展各项活动,领导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行使权利。

㈢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㈣搞好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支持下,认真做好对校务公开的检查督导和对校级干部的年度考评工作,认真召开好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定学校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指导学校工会工作。

 ㈡负责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组织职工参政议政,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检查、指导学校民主评议和民主选举领导干部落实情况,调查研究基层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情况,及时向学校党支部、校长室反映并提出完善建议;负责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㈢负责学校工会组织建设,研究制订工会干部选配管理制度、办法;指导学校工会组织建设,负责学校和基层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㈣负责学校教职工宣传教育工作,围绕学校教学中心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组织开展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开展职工思想状况调查,及时向学校党支部反映职工队伍思想状况。

㈤负责学校职工群众性文化体育工作,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指导教职工文化、体育阵地建设和管理。

㈥依法参与学校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保护政策的研究制订;组织全校职工以经济建设和教育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代表职工监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参与基本建设“三同时”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校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

㈦参与学校有关工资、福利、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政策、措施的制订,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工会就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等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互助补充保险和职工扶贫工作。  

㈧负责学校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协调女工干部配备;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围绕学校两个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适合女工特点的各种活动,发挥女职工“半边天”作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切实加强行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由教导处责成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收本施教区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招生;非服务区域范围的转学生、借读生一律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学采取班级授课制,每班设班主任各一名,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全面教育;教学班学生一般不超过45人;小班化年级每班不超过28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修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区级及以上医院)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学历,编入相应年级,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教育考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转学生按上级主管部门转学要求,由家长申请,学校申报,上级审批决定,由教导处安排班级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般实行不留级制度,有特殊情况,由家长申请,学校申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教导处安排留级就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学生,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条 严格学籍管理,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三十一条 建立好学籍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是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参与教育,充分发挥学科课、综合实践课的整体功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三条 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思想,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四条 坚持领导听课制度,校长和分管教学的领导至少每学期听课30节,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至少每学期听课20节,并进行评课、议课。坚持教师互相听课制度,每学期不少于15节。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新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全部课程,不随意增减或调整课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学生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小时;此外的时间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课后作业,坚决杜绝重复性作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根据不同学生难易要适度,数量要恰当;原则上一、二年级不留书写的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作业量控制在30分钟左右,五、六年级控制在一个小时左右。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自编教材的使用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可让学生购买其他教材或辅助材料。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法规,认真上好体育课、眼保健操、早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锻炼时间。每学年举行一次校运会。

第四十条 学校要重视美育教育;各学科都要重视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学校每年举办一次艺术节。

第四十一条 指导好学生的课内外、校内外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意义的社区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科任教师要按学校规定组织实践活动;组织校外活动必须报校长审批;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有关教师要做好组织、辅导工作;除此以外的竞赛活动要经学校请示上级方可参加。

 

第五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没有校长的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代收费要由上级审批,学校公示后方可收费。

第四十四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学校一切财务都要自觉接受教职工和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损坏或丢失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六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纪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专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根据上级规定,为学生进行防病治疗。

第四十七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校医要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防病知识,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要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控制。

第四十八条 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切实做好安全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保证师生安全;班级或年级外出要经学校批准,学校组织外出要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有一名校级领导带队。

 

第七章   教师和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予以回报。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和学期绩效考核制度,每学年末对教职工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评优、晋级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校长有一票否决权,如:严重违反教育教学原则,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工作损失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所带班级学生出现重大伤害事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等。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优秀学生或在某方面获得优秀业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由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从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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